近日,河北省地理信息局為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加強測繪資質日常監督管理,制定印發了《河北省測繪資質巡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省地理信息局監督管理全省測繪資質巡查工作,各設區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巡查工作。省地理信息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省級測繪資質巡查計劃,確定具體巡查時間、巡查地區、巡查組成員及被巡查單位。各設區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測繪資質巡查計劃制定本地區的測繪資質巡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省級巡查比例不少于現有各等級測繪單位數量的10%,市、縣級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轄區各等級測繪單位數量的20%。
《辦法》明確,測繪資質巡查包括測繪分支機構設立情況、測繪資質條件符合情況、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情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履約以及市場信用情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成果匯交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測繪地理信息儀器設備檢定及使用情況、測繪作業人員持有測繪作業證情況、受理有關測繪資質違法案件的投訴、舉報等內容。巡查工作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根據實地檢查情況,巡查組能夠當場向測繪單位出具巡查結論的,應當場反饋巡查意見;情況復雜或者難以當場出具結論的,應當在實地檢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結論并送達。
《辦法》還就巡查中發現被巡查單位需整改事項、存在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巡查人員的組成及工作紀律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各設區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測繪資質巡查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分別向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地區巡查結果。測繪資質巡查結果應當在行業內通報,并在該單位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被巡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測繪資質巡查。對拒絕、阻撓或者不予配合測繪資質巡查的,給予通報批評,按不良信用信息記入該單位信用檔案,并在年度注冊中予以緩期注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來源:河北省地理信息局